文档介绍:中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证研究
摘要: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已通过产学研等形式广泛地参与到经济市场中来,但与之伴随的是一系列复杂多元的法律纠纷,尤其在经济交往频繁、对外法律关系复杂的广东高校更显突出。尽管高校引入法律顾问制度由来已久,但碍于其制度设计大多停留在?魍车氖潞缶燃貌忝妫?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鉴于此,本文先在制度层面上对高校法律顾问的存在问题和必要性予以分析,接着以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视角深入探讨广东高校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践及其问题成因,并在实证研究过程中给出相应建议,最后结合调查结果及当前高校的实际情况提出总结与展望。关键词:高校法律顾问;广东省;制度设计;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115-04
高校是一个内部结构复杂、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威并存,多方利益主体并重的事业单位。当前正值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高等教育的“去精英化”趋势以及高校对外事务的日益增长,使得高校事务从过往的“象牙塔”模式逐步进入社会公共视角,但与之伴随的是一系列复杂多元的法律纠纷。高校涉法事务的产生往往意味着高校在形象、经济利益、招生等方面存在诸多风险。
一、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基于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视角
长期以来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处理高校的法律风险,而涉法事务自身产生的次生风险涵盖了声誉、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一旦没能及时处理完善,经社会加工放大,将对高校本身产生长期且灾难性的影响。当前,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职能主要在于解决涉法事务,至于期间污名化风险等次生危害大多由校内党委会决定处置。这种做法保留了高校现有决策层的应急决策权力,但亦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决策层法律专业能力缺失,缺乏完整有序的处理机制,容易出现法律顾问制度与决策层互相干扰的情形等。
“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SARF)”认为,风险的社会放大包含两个机制:关于风险或风险事件的信息传递(信息机制),以及社会的反应机制。社会的反应机制很大程度上由信息机制决定。可以说,抑制社会对风险事件本身的过度负面反应,处理好每一环节,减少信号价值,是一个重要的思路。所以,将社会风险放大理论与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相结合来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于解决高校涉法事件,并要对学校的正常运营做出法律上的保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不能只对涉法事件本身做出反应,也应在事件传播的过程中予以专业化的处理。一来可以抑制事后次生危害,减少学校损失;二来传播环节决定了社会舆论的风向,把握好社会风向,对于涉法事件得到良性解决有所帮助。也就是说,有必要充分发挥高校法律顾问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以及事后风险救济与控制处理上的应有效能,来应付当前我国高校面临的法律困境。
二、广东高校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其所面对法律纠纷复杂多元且极具代表性,由于与之配套的法律顾问制度设计及实施仍停滞在对传统法律纠纷的救济(即事后的纠纷解决)上,未能在风险的源头和传播过程中及时予以抑制,由此给广东高校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研究广东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战略与借鉴意义。
基于此,本文以广东省为切入点,采取案例分析、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形式,借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