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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委员会
京平文文〔2006〕15号

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委员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化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指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文化委员会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活动,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
违法行为事实;
违法行为的性质;
违法行为的情节;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排除的不相关因素包括:
因当事人的申辩或态度而随意加重处罚;
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处罚动机和目的不当;
其他的不相关因素。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应当有合法的依据和事实根据,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职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适用标准
第九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级,分别对应免予处罚适用标准、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适用标准、一般处罚适用标准和从重处罚适用标准三类。
第十条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但属于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 违法事实尚未查清;
(二) 违法行为人尚未满14周岁的;
(三)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 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有多次违法行为的;
(四) 当事人明知该违法行为被法律法规严令禁止,或者明知行政机关正在对该违法行为正在进行集中专项治理,仍继续实施的;
(五) 其他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于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行政机关应从速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抗拒或阻挠执法情节严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具体办案人员可以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规定所称连续状态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第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期限另行确定。
评估可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和座谈会等形式征集意见和建议,并经本文化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对本规定的适当性进行评价并做出继续保持、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补充或者、修订或者废止应当征询上级行政机关和区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