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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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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85872037 2018/8/6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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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水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滩涂围垦、河道整治、农田水利、农桥等各类水利工程。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水利水电及相关交通、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验收时,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应在验收通过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水利建设市场中相关活动涉及工程业绩认定的,必须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价、监督意见为依据。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隶属于市水利局,业务上受省、苏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质量监督站的正副站长由市水利局任命,并报省、苏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受监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由不少于3名专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
第十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市水利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备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
(二)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二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