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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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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8/8/6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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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富阳市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桩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桩基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现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浙江省《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技术规程》(DBJ 10-4-98)等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基桩质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桩基础中的“主控项目”(桩体质量检验、桩位偏差、承载力)。
   第三条桩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桩基工程应进行符合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详细勘察工作,为选定桩的类型、长度、确定单桩承载力、群桩沉降以及相应的施工方法,提供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
第五条工程勘察单位应查明工程场地深度范围内岩土层厚度的变化、岩性及是否有软弱下卧层。勘察文件中应提出供设计人员参考的基桩类型、桩端持力层及桩长、桩径等建议。
第六条桩基设计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桩基础设计应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进行。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中注明工程是否设计了试桩,如设计了试桩应注明试桩数量、位置、单桩竖向承载力预估值等信息,施工图中应注明该工程桩单桩承载力、停锤标准、静压终止压力值、单桩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数量及方法及其它有关数据。
第七条工程桩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技术参数与工程试桩施工技术参数有明显异常的,应暂停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分析原因,采用相应措施,并形成书面纪要,及时向本站报告。
第八条基桩施工中,每根桩应有施工记录,施工记录中的重要参数应真实齐全、签证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桩基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在基桩检测前,应编制基桩检测方案,报本站登记。
实行检测开工告知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在实施检测前至少提前一天,将项目名称、检测地点、检测方法、联系人等信息,报本站登记。
检测中发现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时,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工程桩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单位应在48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本站。
第十条承载力检测优先采用静载试验,鼓励使用现场自动采集系统。桩身完整性检测可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
对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应采用两种或多种检测方法进行,以便相互补充、相互验证其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工程桩单桩承载力检测规定如下:
一、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挤扩支盘桩等)的工程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二、对工程桩正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