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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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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城市艺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我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我们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天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要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业主装修产生的各种建筑垃圾,必须由其清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保修期以内的除外)。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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