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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讲索赔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概述
一、索赔的定义及分类
1)索赔
(1)定义: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权利要求。
(2)特征
①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一种权利、主张;
②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但主要是合同文件;
③索赔是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要求索赔一方没有过错;
④与合同相比较,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害;
⑤索赔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证据;
⑥索赔是单方行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2)索赔分类
(1)按当事人分
①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
②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在这类索赔处理中,监理工程师一般不直接参与处理;
③承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④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索赔。
(2)按索赔的依据分
①合同内索赔(Contractual Claim)
②合同外索赔(Non-Contractual Claim)
③道义索赔(Ex-Gratia Payment)。
(3)按索赔的目的分
①工期索赔
②费用索赔
(5)按处理方式分:
①单项索赔②综合索赔。
二、索赔起因
1)索赔事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动的那类事件,即索赔起因的具体体现。
2)引起索赔的原因(事件)很多,常见的有:
(1)业主未按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
(2)工程实际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3)业主或工程师变更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打乱了工程施工计划;
(4)设计变更、设计错误或业主、工程师提供错误的数据等造成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等;
(5)工程数量变化,使实际工程量与原定工程量不同;
(6)业主指令提高设计、施工、材料的质量标准;
(7)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增加额外工程;
(8)业主指令工程加速;
(9)不可抗力因素;
(10)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11)合同缺陷;
(12)物价上涨;
(13)国家政策、法令修改,如增加或提高新的税费、颁布新的外汇管制条例等。
三、索赔程序(承包商向业主索赔)
1)国内工程索赔的程序
《施工合同文本》第36条规定的程序如下:
2)FIDIC新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
(1)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通知,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
(2)承包商应做好用以证明索赔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并可以指令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此类记录的复印件,并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些类记录;
(3)提交索赔报告。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42天之内,或在工程师批准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索赔的金额;
(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该索赔的任务进一步的详细证明报告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批准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
(5)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确定承包商可获得的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详细报告不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则他仅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
对于已被证实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每份支付证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