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部综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项目(简称本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保证政府投入本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合理的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云南省高速公路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要求,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项目作为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的重要项目之一,必须确保建设管理过程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项目建设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本工作方案仅适用于宣威曲靖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依据《云南省高速公路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一项目一管理部”的要求组建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部(以下简称宣曲高速监管部),负责对本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参建各方完成本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宣曲高速监管部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监督和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选派监管主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监管部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及资金监管处、征迁处
、工程及合同执行监管处等五个二级处室,项目监督管理部与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实行联署办公,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二)对项目法人、项目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及建设期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协调,积极配合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委派的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项目建设期间,负责监督、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和投资建设环境等工作。
(四)与项目公司共同审查项目公司对外的各项合同文件。
(五)按时向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监督检查报告、监管报表等。
项目监督管理部同时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经费在监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项目建设资金建立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照项目建设计划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工程建设期间建设资金按期、足额的拨付到位,禁止有抽调、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双章制,即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凭证须经项目监管部审核签章。
第八条监理费、中心试验室和第三方试验检测费从项目监管部建立的独立银行账户中直接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方式根据合同协议条款实施。
第九条督促参建单位依据合同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项,工程预备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督促参建单位完善财会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四章履约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政府、投资人、项目公司及项目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规定。
第十二条配合项目公司和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的执行情况,积极协助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督促项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严格履约。
第十四条积极协调工程所在地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和沿线群众及参建各方的关系,配合解决好相关方严格履约,保障工程建设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第十五条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好建设期相关合同协议其他约定的履行。
第五章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督促完成本项目前期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公路工程技术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文件精神,督促参建各方遵照设计图纸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按规定协助完成编制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完成工程建设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按规定参与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参与组织项目的试运营和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对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选择符合国家招投标规定,工程分包、材料采购等符合国家及云南省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守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杜绝出现非法分包、违规指定采购、以包代管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配合参与对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新增单价、工程计量支付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上级管理的设计变更及计量支付相关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认真配合上级单位和投资方控制好工程投资,严格执行省、厅、局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六章项目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应满足建设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禁止出现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制定各级管理办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