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04-05发布
2012-08-01实施
术语和定义
1、消毒:
是指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2、灭菌
是指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医院内物品的分类:根据物品被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将医院内物品分为三类:
高度危险性物品: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与破损的皮肤、粘膜相接触的物品。此类用品必须灭菌处理。
中度危险性物品:与完整粘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的物品。此类产品必须高水平消毒或灭菌处理。
低度危险性物品: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粘膜接触的物品。此类物品需中、低水平消毒处理。
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 、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行清洁, 再进行消毒灭菌。
2 、被阮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二、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a)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c) 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二、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2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 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b) 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应采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c) 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 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d) 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e) 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 应加大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二、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3 、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 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b) 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c) 物体表面消毒,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清洗与清洁
1、适用范围
清洗适用于所有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清洁适用于各类物体表面。
2、清洗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由消毒供应中心(CSSD)及时回收后,进行分类、清洗、干燥和检查保养。
3 、清洁
治疗车、诊疗工作台、仪器设备台面、床头柜、新生儿暖箱等物体表面使用清洁布巾或消毒布巾擦拭。
擦拭不同患者单元的物品之间应更换布巾。各种擦拭布巾及保洁手套应分区域使用,用后统一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清洗与清洁
4、注意事项
a 有管腔和表面不光滑的物品,应用清洁剂浸泡后手工仔细刷洗或超声清洗。能拆卸的复杂物品应拆开后清洗。
b 手工清洗工具如毛刷等每天使用后,应进行清洁、消毒。
c 内镜、口腔器械的清洗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d 对于含有小量血液或体液等物质的溅污,可先清洁再进行消毒;对于大量的溅污,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洗和消毒。
e 用于清洁物体表面的布巾应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