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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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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8/8/9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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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
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债权转让情形,P2P的债权转让、银行的债权转让、信托公司受让债权以及信托结束后的债权原状返还,如果债权转移的,抵押权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变更效力?
 
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债权转移的,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债权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1、法理基础
 
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的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否则抵押权的转让无效。
 
2、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物权法》第三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所规定的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定、政府征收、依法继承、遗赠、以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典型案例及分析
 
见《不动产抵押权受让需办理转让登记》(人民法院报,2014年09月25日)
 
2013年2月1日,双健公司向广发银行贷款392万元,吴小健以其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费用。9月29日,广发银行与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豪公司)签订《信贷资产买断型转让合同》,将借款债权及其附属抵押担保物权转让于洁豪公司。洁豪公司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双健公司及吴小健。12月25日,申请人洁豪公司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裁定对抵押的房地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本金392万元、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受让债权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仍然有效观点背离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原则。担保法第五十条只是对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不是说债权受让人不需办理抵押权转让变更登记,就当然取得了抵押权。应该说办理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就享有了抵押权,不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就有可能放弃该项权利。
 
我国相关法律对办理转让抵押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物权法第九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