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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军功爵制介绍
简述
1、军功爵制是在战国秦朝至汉初流行的一种选官授爵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秦及汉中期以前的政治舞台上曾起过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自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渐趋轻滥,到东汉以后趋于衰亡。
魏国变法最早,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吴起在楚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
秦国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最典型的国家,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军爵制得到全面高效的贯彻实行,对秦统一六国提供武力保障。在秦统一之后,军功爵制进一步发展最终成为了一套完备的二十级军功爵制。
2、为了贯彻执行军功爵制,秦朝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机制。在中央由太尉管军功爵的工作;在地方郡县由县丞、县尉颁赐得爵者应得的食邑、土地和其他奖赏,获得爵位的人都能在最短时间内享受到应得的特权和优待。在各级军队中建立了劳、论、赐三维一体的评功赐爵程序,形成了不问出身、赏罚并行的原则。
秦的军功爵制的核心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
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原则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秦法是:凡战士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及与之相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斩敌人首级五颗,还可以役使隶臣五家。总之,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
原则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多加赐几千钱、几个奴隶而已,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原则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秦国军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所以秦军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必须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方能获得。这样一来,士兵要想获爵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3、评价
(1)积极方面
①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军事上保证了秦国的军队实力,为秦统一六国提供武力保障。
②军功爵制是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转变下,当社会发展的产物。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是封建制度下,俸禄制取代世禄制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将官员等级评定建立在其客观贡献的基础上。
③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凝聚了祖先的智慧,激励着人们建功立业,其中的尚武精神和公平理念是我们值得继承的一大笔精神财富。
(2)消极方面
①军功爵制度也有阶级局限,普通士兵是得不到公乘以上的高爵的。
②军功爵制一味追求杀敌建功,有时会造成杀良冒功、抢夺首级、军纪败坏的情况出现;加上什伍连坐制度,刑法严苛,导致失爵容易,结果导致大量负罪负债的士兵出现。
③军功爵制的崇尚到了极端容易埋下暴政的种子。尤其是当统一国家建立后,经过连年战乱,穷兵黩武、武人横行,军功爵制阻碍着国家走向文治和安定。
把全国军民都纳入了战争的轨道,并从制度上吸引了每个人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能量。这种制度之所以有力,关键在于其内部由国家操控不断财产分割的本质,爵位的实利落到实处,土地、赋税、徭役分配以及个人身份荣耀都有体现。
不过秦统一天下之后,其积极意义就不如从前了。强化武夫当政的制度,对于要完成统一天下的任务是有十分的必要的。但在统一之后,社会基本安定,就需要有善于治理国家,发展经济的人才了。这时还是照办过去的办法,只重视武力,从军人中选官,按军功定级。使大量能怔惯战的军人担任各级官吏。只会激化社会矛盾,秦代残暴害民的名声与此是有很大关系的。
特点:战场上军功一录于村社首领名下,普通士兵无论在战争中立下多大功劳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军功不会改变他们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