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B 50116-98
目录
一、总则
二、术语
三、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四、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的划分
探测区域的划分
五、系统统计
一般规定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火灾应急广播
火灾警报装置
消防专用电话
系统接地
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一般规定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七、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一般规定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八、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九、系统供电
十、布线
一般规定
屋内布线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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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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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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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
、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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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的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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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区域的划分
:
(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