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必须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为:企业自评,组织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牌匾。
第六条企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应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确定相应等级,并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七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定其符合要求后,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得分表、评审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完成后,应尽快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满且无投诉意见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于30日内向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条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管理制度等;
三、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等,参加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五、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