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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政院到行政法院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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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政院到行政法院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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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从平政院到行政法院29500字
【正文】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处分损害了民众的权益。在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和根深蒂固的官尊民卑意识下,是不存在产生行政诉讼思想和制度的土壤的。直至近代,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才在中国逐渐展开。而在行政法学已得到一定发展、行政诉讼制度是其中一个热门课题的当今中国大陆法学界,对近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作具体、详尽阐述的论著极为鲜见[1]。
关于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一般认为是始于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简称“临时约法”)。如林纪东在其《诉愿及行政诉讼》[3]、管欧在其《行政法论文选辑》[4]、翁岳生在其《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5]、涂怀莹在其《行政法原理》[6]等论著中,都是持这种观点的。在中国首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法律文件确实是临时约法,其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49条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但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往往都不会是空穴来风和无缘无故的。
稍后一些出版的两本行政法著作关于行政诉讼的内容也比较详细。其一是法国巴黎大学教授裴德埒弥著,项力、张其棫、姜汉澄译述的《法国行政法》,由商务印书馆于1912年出版。该书的“译序”明确地表明了译者翻译此书的目的,即“吾国之俗,于法为近……迩来法政之书,译自东邻者最多,政体不同,难资借鉴,法与吾国政体同而国俗又不甚相异,则同人之急译是书,其有裨益于政学者之研究……”按该书“译例”所言,原著于1900年初版,共分为三编,上编为行政泛论,中编为行政各论,下编为行政诉讼法,此次翻译出版的是上编,中、下两编“俟脱稿后陆续出版”。后两编其后是否翻译出版经查找未果,不能确定,因此非常遗憾不能从中了解有关行政诉讼的内容。但是在把其中的上编翻译而定名为《法国行政法》的此书中还是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该书第一篇的“第2章行政与司法权分立之学说”中有关于“行政裁判之设立及其扩张”的内容,对法国的州参政会、中央参政院的设立历史作了介绍。思想汇报
另一著作为(美)葛德奈(Goodnol/
考虑出版书需要一定时间这一因素,从上面摘录可以断定,在行政诉讼制度被确立于正式法律文件之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常用词汇已经传入中国,而且其后(直至今日)我们的法律法规所使用的相关术语大多均是从日本引入的。正象该书“凡例”所言:“日本政法名词大都用汉文本义,而吾国近年法令公牍所用政法名词亦多取材于日本书,故汉文政法名词与日本政法名词同者十之七八,不同者十之二三,即有不同而意义亦可相通”。思想汇报
可以说,不管是民国之前的行政法著作,还是民国之初的行政法著作,大多有关于各国行政诉讼的内容,只不过民国之前的有关行政诉讼的著作,与其他宪政著作一样,较多的是对日本相关制度的介绍和研究,民国成立之后则逐渐地也开始重视对日本以外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通过这些介绍,不仅阐释了行政诉讼的若干理论问题,还使人们对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和具体体制有了更具体、更广泛的了解。而《东方杂志》早在其第4年(即1907年)第3期就刊登了翻译为中文的日本《行政裁判法》及《诉愿法》的条文。这些都至少说明,行政诉讼制度已受到了立宪派人士的关注。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