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州区国税局
2017年
联合信用评价培训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
稽查评估税款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怎么确定的?
评估、大企业审计、稽查查补税款的入库税额,按在评价年度内的入库税款作为分子,以入库税款所属年度国、地税所有税种的应纳税额为分母,计算查补税款额度和所占比例。
常见问题解答
2
自查补充申报会被扣分吗?
纳税人自查或评估后补充申报的,不属于“010101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的行为,不会扣分。
    上述两个指标只是针对逾期(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或逾期仍未申报的行为扣分。
常见问题解答
3
自查补税或评估补税会被扣分吗?
纳税人自查补税,或是纳税人因被评估补税,是否扣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纳税人在征期内已经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在征期后发现计算错误等原因又补充申报、补交税款的,不会扣分。(免责)
    此种情况涉及的指标为:“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上述两个指标的扣分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征期内申报了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税款限缴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
   2、纳税人因被评估后,补充申报并缴纳税款的,020101、020301两个指标不会扣分,但因有评估税款入库,会根据评估税款入库额度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情况,050101、050102、050103、050104(如050101纳税评估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四个纳税评估信息指标之一会有扣分。
常见问题解答
4
如果纳税人有稽查查补税款,会影响几个年度的评价结果?
如果纳税人有稽查查补税款,根据稽查查补税款额度和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有可能会影响两年的评价结果。涉及的指标为“060201 存在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这一指标也是动态调整指标,会动态调整查补税款所属年度的评价级别。
     举例:
     甲纳税人2014年信用评价级别为B。在2016年5月份接受稽查,入库查补税款210万元,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5-8月份。该纳税人2014年全年应纳税额(国地税合计1800万元,含该笔查补税款),%。
     1、动态调整2014年评价级别:因为该稽查查补税款满足060201指标的条件,在2016年动态调整2014年的评价级别为D(由B调整为D)。
     2、在2017年进行2016年度的信用评价时,因该笔稽查查补税款满足060201指标的条件,则该指标会扣分,直接评为D级。(从这个角度理解,可以认为影响了2014年(动态D)和2016年(直接判D)两年的评价结果)
常见问题解答
5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是怎么判断的?
“010101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010102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两个指标是根据《应申报统计》表计算的,不是根据违法违章手段。
    这两个指标应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因“金三”在年度中间上线,则《应申报统计表》的数据可能是不完整的,会影响这两个指标的评级。如:2016年7月8日上线“金三”,则在《应申报统计表》可能没有2016年1-6月份的相关信息。需要在指标确认环节手工调整数据缺失月份信息(调整扣分分值)
    2、非正常户在非正常户认定期间没有申报,在非正常户解除后补充申报的也视同未按期申报。
常见问题解答
6
未按规定期限缴库是怎么判断的?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是根据“金三”核心征管中的《应缴税费》、《缴款书》等数据表,以及应征处理日期(上解日期、抵缴日期、完税证的开票日期等)与缴款期限比较判断的。如果应征处理日期>缴款期限,则判断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
适用于020101、020201、020202、020301、050107、050207、100104指标
常见问题解答
7
对于纳税人有兼营业务的,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零申报是怎么确定的?
在营改增前,纳税人有主营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兼营应纳营业税的业务,或主营应纳营业税的业务、兼营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的情况,纳税人同时在国税、地税分别进行增值税、营业税税种登记,但兼营业务有可能不是经常发生的业务,会发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零申报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况,系统无法判断增值税、营业税哪个是纳税人主营业务、哪个是纳税人的兼营业务,兼营业务是否会经常发生,所以系统按该指标的判断计算规则,分别对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