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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站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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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站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水文站网管理,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三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站网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章水文测站分类分级
第五条(分类分级)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 水文测站按目的和作用划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实验站;按监测项目划分为水文站、水位站、泥沙站、雨量站、蒸发站、水质站、地下水站、墒情站和生态站等。
第七条(分级管理)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按其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第八条(重要水文测站的确定)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重要水文测站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确定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一)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汛的且集水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站。
(二)集水面积10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径流量
3亿立方米以上,或者集水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径流量5亿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径流量25亿立方米以上的站;集水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独流入海河流的控制站。
(三)常年水面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常年蓄水量10亿立方米以上的湖泊代表站。
(四)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下游有大中城市、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或者供水人口50万人以上的水库站。
(五)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上设置的水量调度控制站;集水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省际河流边界控制站,或者对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站。
(六)国家重点综合型的水文实验站,位于重点产沙区的代表站;
(七)向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以下简称跨界河流)下游国家、有关国际组织通报汛情或者长期从事跨界河流水文资料交换活动的站;集水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出入境河流控制站;距国界300公里范围内、对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等有重要影响的站。
(八)国家重点地下水站、水质站、墒情站、生态站。
第三章水文站网规划
第十条(规划的原则和地位) 国家对水文站网实行统一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