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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明火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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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明火作业.doc

上传人:wenjun1233211 2018/8/11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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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明火作业须知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明火作业的审批
5 不得进行明火作业的情况
6 明火作业实施
7 安全管理记录
8 附表
编写:海务经理
审核:指定人员
批准:总经理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明火作业的操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船舶安全。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上所进行的明火作业。
职责
大副、轮机长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核。
船长负责明火作业的批准。
明火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操作。
明火作业的审批
船舶在航行中一定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填写《明火作业记录簿》,报大副或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
船舶在外港口锚地上,同上程序且必须由船舶填写《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报备书》由驾驶员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船舶在港靠泊或系浮筒时,应按当地海事局规定办理明火作业申报手续。
5 不得进行明火作业的情况:
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场所。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6 明火作业实施
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发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至少有二人以上参加,有专人负责监护看火,明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操作。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专用手套、防护面罩或眼镜。
明火作业者在操作前,必须做到
清除现场易燃物品(油漆、油污棉纱、易挥发的油类、泡沫塑料和塑料板、木板等)。拆除作业现场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应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可燃气体浓度测试,按《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要求进行。
必须查清作业面的反面(包括隔层)和周围,确认无引燃危险。
被施工的机件周围或管系内,确无易燃气体或油类,若被施工的机件和管系与甲板舱柜有连通的,事先应通知大副,确认已可靠隔离。
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明火作业,必须提供足够的通风,使空气中含氧量达到18%以上。
燃油、润滑油舱(柜)等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封闭与其相连的所有管系、阀门,并经洗舱除气、铲除硫化铁锈皮、油泥,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舱内、机舱内施工的机件或管系尽量拆下到甲板上或专用施工场所施工。对无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应进行有效清洗,使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满惰性气体、水或拆开管子接头,对作业点两端进行有效隔堵。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之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有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气割、气焊时,连接焊枪应注意标志(氧气为蓝色或黑色,乙炔为黄色或红色)。氧气管和乙炔气管不得跨越通过高温场所或尖锐带刺物品,防止发生漏气/燃烧和爆炸等事故。
焊接有色金属、合金时,注意通风,防止中毒,敲打焊渣时,注意勿使碎渣溅入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