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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了解.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8/8/12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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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了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一、原有的国家监察体制
(一)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行政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
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了保证行政监察职能正确的实现,国家在政府系统设立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
(二)缺陷与不足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实行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办公方式。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切实际之处。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行政监察机关很可能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机关,而会发生变性,成了党政机关。监察机关也不再直接的向同级的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而直接向同级的党的纪委常委会负责。
由于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是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行监督,监督对象是平级机关,自然也包括对本级政府及政府领导的监督;这就会出现一种很怪的现象,行政监察机关本身是受本级政府领导,而又对其监督;由于监察机关本身的人事权和财权都掌握在本级政府手中,有关案件又要报请政府审批,这样就使得监察机关独立执行权力监督任务的作用和力度受到很大影响。政府对本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人事工作进行直接领导,行政监察人员的任免、提拔、调动、审查和惩处,都须由本级政府批准。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财政制度不独立,行政监察人员的工资是由本级政府派发,这又给政府找到了控制行政监察系统的有效手段。工资的发放与高低与否,往往不是取决于行政监察人员的工作绩效,而取决于其是否服从本级政府的领导,是否听从于本级政府。监察人员为了保住“饭碗”,也只能委曲求全。因此,监察机关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人治”干预,很难防止和杜绝政府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而导致监察权的落空。
机构设置混乱。权力相互交叉,导致互相干扰,降低了监察的效能。
二、国家监察机制改革进程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追溯到十八届六中全会。
2016年1月****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br****说:监察对象要涵盖所有公务员。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