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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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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调制包括:宏观“调”控【主体为: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为: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财金计划调控法【财税、金融、计划】,两反一保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些规定上的异同:
登记时间:批准之日起90天内登记(如为分公司,则为30天内登记),变更登记的(如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申请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自缴足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设立
人数:股东人数限制1-50人;发起人数限制2-200人
注册资本与股份:3万元(一人有限的为10万),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不低于限额,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在2年内缴足,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5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须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劳务、特许经营权不得用于出资
公司成立时间:营业执照颁发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款缴足30日内由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组织机构: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股东,召开临时会议:1/10股东或1/3董事或监事要求;合计持有3%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20天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存续会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1/10表决权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自益权、共益权:为个人还是为全体
固有权、非固有权:能否被限制或剥夺
董事会:可不设,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设置的人数为3-13人,任期不超3年,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19人,每年2次会议,召开临时会议:1/10股东或1/3董事或监事要求,须超一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可不设,只设1-2名监事,设置的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的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任期3年,每年开会1次;成员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1/3,每年开会2次
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转让: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强制转让的其他股东有20天优先购买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每年不超过25%,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通过
公司债券: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转增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财务、会计:
修改公司章程存续,须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须经2/3表决权通过;
解散、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结束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