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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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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8/8/13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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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