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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误工证明(精选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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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误工证明(精选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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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误工证明(精选多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单位误工证明(精选多篇)

误工证明
某某是本单位职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向本单位请假,未出勤。某某每月工资为元,因其系请事假,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予支付。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误工证明误工证明
某某是本单位职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向本单位请假,未出勤。某某每月工资为元,因其系请事假,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予支付。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1、格式内容仅供参考,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应带附带提供该单位的主体身份证明;2、误工费不是收入,是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如果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14元,应当提交纳税证明。
补充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14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14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由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其他原因发生误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本人应当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