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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57077307 2013/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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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知识管理在法院的应用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已从ISO2000发展到较为先进的ISO2008管理系统,其间对企业知识的认识和管理逐渐趋于全面化、科学化。法院,作为一般司法机关与企业有着很大
的不同,然而,企业中的一些优秀管理方法、管理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学习。知识管理,作为许多大企业,尤其是许多优秀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法院来讲,也有其值得借鉴之处。
一、知识概述
(一)知识的定义及特征
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所谓知识,就它反映的内容而言,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要映像。就它的反应活动形式而言,有时表现为主体对事物的感性知觉或表象,属于感性知识,有时表现为事物的概念或规律,属于理性知识。知识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多次利用,且不会损耗,并有不断上升的回报。也就是说,某项知识一旦产生出来,就可以不断重复使用,多次的使用,不但不会使该项知识受到减损,反而会使此类知识在使用的过程中得以扩展和完善,加大了其利用价值。2、散乱、遗漏,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而这种散乱的知识如果不及时整理、归类,就容易被遗漏,知识也就难以发挥其效用。3、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知识的价值在知识产生之初很难确定,即便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很难计算知识的实际价值以及今后该项知识还将创造多大的使用价值。4、不确定的利益分成。一个物品价值几何很容易度量,然而该物品中所包含的知识成分到底占有多大比例却是很难估算的。正是由于知识所具有的这几项特点,使得知识难以被管理,也使得知识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知识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知识进行不同的分类,从知识的共享成本角度讲,可以将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一般指能够用文字和数字表达出来的,容易以数据的形式进行交流和共享,幷易于转移的知识。比如我们所学的书本知识就属于典型的显性知识。隐性知识是一种高度个性化,难于格式化的知识,包括主观的理解、知觉和预感。隐性知识往往存在于人们的头脑当中,且难以用文字的形式记录,难以转移。人们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或在工作中的一些技巧,在未向他人表述前均属于隐性知识。
二、知识管理对审判工作的作用
通俗地讲,知识管理就是把散落的经验收集起来然后固化起来。根据APCQ(美国生产力和质量中心)的定义,知识管理是指在组织内建立一个人文与技术兼备的知识系统,让组织中的信息与知识通过获得、创造、分享、整合、记录、存取、更新等过程,达到不断创新的目的,并回馈到知识系统内,个人与组织的知识得以永不间断的积累。如此,知识管理就能够保证在最需要的时间将最需要的知识传达给最需要的人,可以帮助人们共享信息,并通过不同方式付诸实践。
法院的核心工作是审判案件,法官进行审理案件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条文,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法律法规这种显性知识日趋完善,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但面对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案件,不同阶层、性格迥异的当事人,仅靠谙熟法律条文是难以解决所有疑难问题的。许多案件的了结更多地靠的是法官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与人沟通的能力、分析当事人心理,甚至是法官的人格魅力。而这些专属于法官个人的经验却不是在书本上能学到的,这些难以述说、藏于法官个人头脑之中、并未进行系统化整理、归类、他人难以知道的东西就属于典型的隐性知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