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CS-ZY-JL-08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部门
监理部
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01日
实施日期
2006年10月01日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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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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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转换策划报告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二、编写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⒌福建省、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
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4年版施工安全部分
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
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⒐《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⒑《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⒒《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⒓《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⒕《落地双排外竹脚手架技术规程》(DBJ13-34-2000)
⒖《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规程、标准、规章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5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质建安[2001]第70号
。
三、职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其它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对大型工程项目,或工程总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对中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对小型工程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安全监理。
四、总则
监理人员必须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该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依据性文件,在公司质量管理文件和项目监理规划指导和规范下,结合[工程监理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
、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安全监理的内容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1)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4)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5)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7)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8)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9)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0)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11)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对于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单独编制安全实施方案,报监理审核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