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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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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以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条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加强保密教育,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及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后,方可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局机关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局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