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六盘水市水城县保兴煤矿
“三违”处罚规定(试行)
保兴煤矿矿委会
保兴煤矿“三违”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保兴煤矿“三违”处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经保兴煤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7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8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9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条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1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50元。
第12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100元。
第13条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4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5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6条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7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8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19条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0条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1条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2条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无安全措施私自进入煤仓掏煤的,处罚1000元。
第24条盗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并开除出矿。
第25条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或开除出矿。
第26条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或开除出矿。
第27条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8条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9条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100元。
第30条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1条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2条爬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100元。
第33条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4条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5条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人的罚款。
第36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罚款200元。
第37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8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39条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罚款10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
第40条擅自进入盲巷,罚款100元。
第41条局扇拉循环风,罚款100元。
第42条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3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4条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瓦检员50元的罚款。
第45条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瓦检员20元的罚款。
第46条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7条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瓦检员50元。
第48条割破风筒处理局部瓦斯,罚款50元。
第49条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0条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1条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2条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