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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消费税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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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消费税筹划.ppt

上传人:wz_198613 2018/8/16 文件大小:1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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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第二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第三节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第四节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
第五节出口退(免)税的税务筹划
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实行从价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即: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企业外销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有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在确定销售数量时,如果实际销售的计量单位与《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按规定标准进行换算。
(三)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
二、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对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和利润应是税务筹划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是税务筹划点,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税务筹划点,纳税人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一)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如果能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企业显然是非常有利的。
【例1】某纳税人10月15日销售应税消费品(国内销售,以外币结算),取得销售收入US$150000。当日汇率1:,10月1日的汇率为1:。假设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率为30%。
如果采用当日汇率将销售额折合***民币,即150000×=1 275 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275000×30%=382 500(元)
如果采用当月1日汇率将销售额折合***民币,即150000×=1 245 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245000×30%=373 500(元)
采用两种不同的汇率税额相差9000元
(二)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比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高于生产企业或反过来生产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商业企业,那么,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低税率一方的利润,使两者共同承担的税负最小化。
对一个生产经营企业来说,产品价格的变动与经济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价格变动对生产企业的影响,纳税人应对价格制度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消费税系单一纳税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