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14 10:15:01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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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是指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类。
第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条件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质量检测员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组织现场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质量检测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检测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四)参加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五)不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质量检测员资格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由质量检测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验证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证为不合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注销其资格:
(一)在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不良记录,情节较严重的;
(二)超出资格专业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
(四)超过65周岁的。
第十六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注销其资格: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