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42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593951664 2018/8/16 文件大小:4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 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