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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解读晋城市统计执法大队卫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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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解读晋城市统计执法大队卫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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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统计法》解读
晋城市统计执法大队卫杰
引言:统计法律的认识
一、统计数据与国家安全
二、统计与统计法律
统计是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认识活动。
一般而言,统计有三种涵义(1)从事统计调查研究和管理活动的工作,叫统计工作;(2)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统计资料;(3)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就是统计学。
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10条。是关于统计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统计法律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一般规定及抽象原则的归纳和汇总。
第1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确立了统计立法的目的、意义,开宗明义,统揽全局。
第2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适用范围)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的规定。
适用范围的理解:
政府统计的性质:行政管理活动
政府统计的基本特征:
:主要是行政主体
:统计调查项目依法设定和实施
:义务性、无偿性
:统计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

政府统计与民间统计的区别
民间统计政府统计
非特定实施主体国家机关
不违反法律即可实施依法设定和实施
自愿性或非义务性强制性
调查结果属特定主体社会公共产品
第49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统计的基本任务:(第2条第2款)
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政府统计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第3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本条是关于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4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的规定。
第5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新修改)
本条是关于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第6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本条是关于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规定。
法定职权3项: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
规定的三项禁止行为: 三个不得
第7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本条在原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作了修改,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基本义务的规定。(统计处罚的依据)

1. 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修改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2. 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修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