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
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
(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
(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
(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
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
(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进入普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对特殊专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不受第七条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八条进入资深专家库的专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备案的特级、一级企业中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在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活动;
(三)专业技术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在年度考核排名居前的普通专家。
第九条专家入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交易中心协助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培训和笔试;
(三)交易中心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对笔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提出初步意见报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审核;
(四)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拟入库专家按批次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
(五)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在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免试。
第十条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在库的资深专家,具有充足时间参与评标活动、热心评标、监督工作的,经本人同意,由交易中心推荐,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聘用为专家巡查员。
第十二条特殊专业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组成及专家入库程序:
(一)特殊专业工程招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