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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pppccc8 2018/8/17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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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
(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
(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的操作人员;
(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3、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