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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之我见.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8/17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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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之我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坏军婚罪之我见
: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军婚的特别保护,其的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社情和军情,有利于我国的国防经济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和思维方式的变化,现行第259条原则性的规定与其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的立法精神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在此不揣浅陋,试从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以及破坏军婚罪中所保护的现役军人的范围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并对该罪名的认定以及该条法的完善略抒己见。
关键词:现役军人配偶;现役军人;军婚;同居;通奸
: :A:1006-4117(2011)03-0026-02

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稳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事关国家大局,也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对于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刑法对军婚的保护沿用了79刑法的规定,其实施至今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军婚中的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但该条规定在保护军人婚姻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在其适用中常出现与其立法精神相违背的情况。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立法之不合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一、关于破坏军婚罪主体的认定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但现行刑法将其排除在外,把现役军人配偶认定为破坏军婚行为人的行为对象,认为此罪的设立目的是防止第三人乘虚而入,破坏军人的婚姻关系。因此,惩治第三者才是刑法真正关注的。既然设立破坏军婚罪的目的是保护军人婚姻关系,自然不宜认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本罪,在军人的婚姻关系尚能维持,宣布现役军人配偶构成破坏军婚罪,显然是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破坏”,而不是保护。已婚的普通公民如果对自己婚姻状况不满意,而与他人同居的,并不构成破坏他人婚姻罪。仅仅因为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便认为其构成破坏军婚罪,这是不平等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并不比普通人的配偶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因此,在破坏军婚罪中,即使现役军人的配偶是非常主动的,也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可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该罪为特殊主体的情形下,对军人配偶作出排除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符合惯例的。实际生活中,同居和结婚是必须具有双方的共同行为,同居和结婚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军人配偶属于必要共犯,且在军人配偶主动地情况下其便属于教唆犯,其主观恶意更甚,双方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破坏,如果仅仅处罚行为人,让军人配偶逃避法律,不符合现代刑法“责任自负原则”。当配偶不珍惜军人家属身份,或两个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时,此种规定便给
“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一个犯罪整体,分清各自的罪责,按其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罚当其罪。保护军婚是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军人在国防军队建设上承担了额外义务,长期与家人分居,生活条件艰苦且生命可能存在危险。对军婚的刑法保护是对军人的额外补偿,而不是对其配偶的补偿,一旦军人婚姻关系解除,军人配偶理所应当对其破坏军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