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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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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docx

上传人:命运转折硬币 2018/8/17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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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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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
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
对比表
《修订稿》内容
(蓝色字体为修改、变动之处)
《讨论稿》
相应条款
《修订稿》较《讨论稿》
之对比、修改、变动
《讨论稿》内容
(红色字体为修改、变动之处)
《规定》
相应条款
《讨论稿》较《规定》
之对比、修改、变动、律师点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由《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修订稿)


(讨论稿)
(2014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4年x月xx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讨论稿》
第1条
“资产管理机构”变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规定》
第1条
依据的法律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根据该法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信托法》,据此可类推专项资管计划也可纳入《信托法》适用范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引用了其有关合格投资人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讨论稿》
第2条第1款
“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变更为“基础资产”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特,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话动。
《规定》
第2条第1款
相同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
《讨论稿》
第2条第2款
《讨论稿》解释了资产管理机构的范围,而《修订稿》中明确了对业务开展主体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钩,是指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

管理人较《规定》增加了基金子公司
理业务资格。
司的要求和资格
格的专门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讨论稿》
第8条第1款
相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规定》
第8条第1款
相同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讨论稿》
第8条第2款
相同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对基础资产增加了新的要求。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讨论稿》
第8条第3款
相同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规定》
第8条第2款
《规定》中入池资产为“基础设施收益权,《讨论》中入池资产可为“基础设施或其收益权”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讨论稿》
第3条第1款
“资产管理机构”变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规定》
第2条第2款
原“证券公司”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