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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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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981年2月13日颁布、实施〔81〕劳总锅字l号
作者:劳动部    文章来源:劳动部    点击数: 72    更新时间:2007-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1m3、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
    本规定所指的汽车槽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槽车和半拖式汽车槽车,也包括罐体靠附加紧固装置安放在卡车货箱内的活动式汽车槽车(以下均简称槽车)。
    第3条  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
 
第二章    设    计
    第4条  设计单位的审批
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并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非部属单位还需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或厅,下同]同意)后,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第5条  设计原则
    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6条  槽车用车辆和底盘
    (1)活动式槽车用车辆和固定式槽车用底盘,必须符合第一***部关于汽车产品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2)在汽车底盘上改装半拖式槽车时,必须进行强度和刚度的校验,并应先取得当地公安局(或厅,下同)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的同意。
    第7条  槽车的结构设计
    (1)槽车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罐体外表面不加保温层。
    (2)罐体上必须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400mm的入孔,并至少设有一个液相管和一个气相管。液相管和气相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3)罐体上应按第四章的要求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装置。
    (4)罐体与底盘或车辆货箱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并考虑在承受振动和冲击的情况下仍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5)罐体的主要焊缝必须采用双面对接焊结构;入孔和接管口等处的角接焊缝,也应采用易于焊透的结构。
    (6)槽车的外型尺寸应符合公路车辆界限的规定。
    第8条  罐体的设计压力槽车的罐体设计应考虑允许的最高装卸压力,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充装介质种类
设计压力,kgf/cm2
丙烷

丙烷

混合液化石油气
50℃时, kgf/cm3

其余情况

丁烷、丁烯、丁二烯

 
    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丁烯、丁烷等的混合物。
    第9条  材料选择
    (1)制造槽车罐体和承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第一***部联合颁布的现行《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的规定。但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40kgf/mm2的压力容器用钢或锅炉用钢;锻件应不低于现行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Ⅱ级要求。
    (2)采用国外材料时,材料的选用除必须符合该国相应的设计制造规范和材料标难的规定外,还应取得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3)如槽车的装卸管道局部采用耐油橡胶管,其耐压强度应不低于60kgf/mm2。
    第10条  强度计算
    (1)槽车罐体的强度计算以及平盖、开孔和法兰等的设计,可按上述《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进行。但其安全系数应取为nb≥3;罐体腐蚀裕度应不小于1mm。
    (2)罐体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6mm。
    (3)罐体还应根据《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按承受lkgf/cm2的外压力进行稳定性校验。
    (4)槽车总图或罐体部件图上,应分别标明封头和简体所允许的出厂实测最小壁厚值Smin。
    第11条  最大充装量
    (1)每辆槽车应规定所允许充装的介质和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2)一般情况下,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值:
    W=φV
    式中:W—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测容积(1);
    φ—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2规定。
    特定条件下,如果槽车在一次充装、运输和卸掖的全过程中,确能严格控制最大温差不超过30℃,则允许按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