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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insheng2008 2018/8/18 文件大小:1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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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GBZ133-2002
前言
    本标准第4~9章和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木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S2-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开如、郭玲。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GBZ133-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 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放射性废液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