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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放房贴、离退休违规违纪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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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放房贴、离退休违规违纪的有关规定.doc

上传人:名侦探柯南 201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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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放房贴、离退休违规违纪的有关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莱钢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莱钢房改字〔1998〕26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改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集团公司开始为在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进行了三次调整,具体时间和比例如下:
第一次:莱钢财字(2001)3号文,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比例为15%;
第二次:莱钢人字(2003)257号文,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退休人员住房补贴问题的复函》[2003]鲁财综函5号)精神,2003年5月1日起,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原15%提高到25%。
第三次:莱钢人字(2004)551号文,自2005年1月1日,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原25%提高到35%。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没有明文规定:“有的职工可以发放,有的职工不发放”。
《关于新进人员能否不发放住房补贴》请示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答复:劳务工只有优秀的才转正且人员较少,《劳动合同法》也有“同工同酬”这一规定,当然“同工同酬”并不是说干一样的活拿一样的钱,而是干一样的活,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是一样的。《工资条例》很快要颁布,对于企业员工工资的发放要有更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建议发放住房补贴。
关于离退休职工违规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莱芜钢铁集团离退休职工管理办法》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