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介绍
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农村大队
法制科鄢辉
《实施办法》
顺利出台,得益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得益于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而且标志着我省交通安全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一、基本情况介绍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作用
三、《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
四、重点内容介绍
《实施办法》分四个方面讲
新颁布的《实施办法》着眼于解决我省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了“管住重点、方便一般、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总体思路。《实施办法》既结合了我省道路交通的实际,又总结历史经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适合我省省情的一部地方法规。《实施办法》按照上位法的体例结构,分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107条。
一基本情况介绍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率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相关同志,赴赣州、吉安等地和外省进行了调研。尔后,召开了省直部门协调会。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初审意见、委员们的审议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的建议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11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草稿进行了讨论修改。11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了法制委、法工委两委联席会议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草稿进行审议,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11月28日,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正式通过,
一、重点修改情况
(一)关于是否将《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合并到本办法当中的问题。法制委审议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处罚合并到本办法当中,可以对原处罚不适当的规定进行修改,避免了两个法规中处罚规定不相协调的问题,这样体例更完整,执法也统一,且安徽、浙江等许多省市均是在一个法规中规定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是认为处罚合并到办法中,显得处罚太多,且对原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并没有多少修改,建议不合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没有必要制定两个地方性法规来予以规范和管理,决定将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合并到本实施办法当中。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管理问题。由于我省尚未对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全省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城乡广大群众出行的交通工具,因此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压力。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这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率上升,甚至出现群死群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行驶速度和体积大大超过了国家有关非机动车的标准,社会反映强烈,亟需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为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管理作了两点授权性规定,一是由省政府制定登记管理办法,二是由设区的市政府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二、具体修改情况
(一)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初审意见,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组建情况不同,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将草案该条中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建的”内容删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二)根据基层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补充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内容。
(三)根据基层意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宜规定由建设部门负责,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更有利于及时维护,保障交通安全。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补充了第二款规定。
(四)为了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为此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补充了第三款规定。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运输车和校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及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