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韶山市银凤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任命书
经2009年2月28日设立大会决议一致通过:
选举谭大明为合作社理事长,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选举李明祥为合作社副理事长
选举陈自良为合作社副理事长
选举陈湘锡为合作社监事长
选举庞正霞为合作社副监事长
选举杨又红为合作社监事
全体设立人签字:
韶山市银凤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韶山市银凤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
时间: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地点:谭大明家
参会人员: 谭大明李明祥陈自良陈湘锡庞正霞
谭丙乾杨又红陈志平谭夏元余杏培
陈红建韩平
一、会议主要议题:
成立韶山市银凤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二、合作成员出资(均以货币形势出资)
姓名
金额
姓名
金额
姓名
金额
谭大明
38万元
李明祥
35万元
陈自良
28万元
陈湘锡
30万元
庞正霞
30万元
谭丙乾
35万元
杨又红
32万元
陈志平
30万元
谭夏元
20万元
余杏培
30万元
陈红建
30万元
韩平
20万元
三、合作社经营项目:
组织采购成员饲养所需的畜禽、鱼类及饲料等生产资料,开展成员之间与饲养员相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四、组织管理:
选举谭大明为理事长; 选举李明祥为副理事长;
选举陈自良为副理事长; 选举陈湘锡为监事长;
选举庞正霞为副监事长; 选举杨又红为监事;
五、委托谭大明会长办理工商注册相关手续。
六、办公地点设在谭大明会长家。
七、全体设立人员签名:
韶山市银凤养殖专业合作社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韶山市银凤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谭大明(出资38万元),李明祥(出资35万元),陈自良(出资28万元),陈湘锡(出资30万元),庞正霞(出资30万元),谭丙乾(出资35万元),杨又红(出资32万元),陈志平(出资30万元),谭夏元(出资20万元),余杏培(出资30万元),陈红建(出资30万元),韩平(出资20万元)等人,于2009年2月28日召开成立大会。
本社名称:韶山市银凤养殖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358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谭大明
本社住所:韶山市银田镇凤家村,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组织采购成员饲养所需的畜禽、鱼类及饲料等生产资料;组织收购成员的牲猪、羊、家禽、鱼类等产品,开展成员间与饲养相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产工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按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业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离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长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