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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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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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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
成喜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
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会县级)党委、人大常
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
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
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
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
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利专
业知识;
(五)止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
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
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
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
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高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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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