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摘要: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上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然而,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遇到的难题,对许多问题只能采用法官自由心证的办法来解决,甚至会出现刑事案件的审理以民事纠纷处理结果为前提的尴尬局面。因此,有必要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应重新定位。
关键词:非法拘禁;债务;司法认定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概述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采用拘留、禁闭、扣押等各种手段非法剥夺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并非独立的罪名,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前两款规定定罪处罚。”即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该规定来源于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非法认定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关于债务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该款只规定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定性,对“债务”并未做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资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将原刑法条文中的“债务”扩大为一切合法及非法债务。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犯罪特别是绑架罪区别开来,对债务进行明确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案件中当事人所要的债务可以分为四种:合法债务、非法债务、超过真实数额的债务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
、非法债务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采用了非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最传统、最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学界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并没有争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行为人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索取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实际债权数额之间的差价,既要考虑绝对数也要考虑相对数,根据超过数额的多少来决定按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数额大大超过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索取债务显然非主要目的,此时,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根据我国刑法罪数理论,属想象竞合犯,应
“从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行为人索取的债务数额未明显超过实际债务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索取自己的债务,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应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在认定行为人索取的数额是否明显超过实际债务时,不能机械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