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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信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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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信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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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信公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信公约》
1973-10-25
作者:   出处:    时间:2005-5-23 15:33:00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序言
为了以有效的电信业务促进各关系、国际合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均有主权管制其电信和注意到电信对维护各和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同时,同意制订本公约,作为国际电信联盟的基本法规。
    第一章电联的组成、宗旨和结构
第一条电联的组成
. 考虑到普遍性原则和普遍地加入电联的益处,组成国际电信联盟的会员应是:
)附件一所列的任何国家而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者;
)附件一未予列入的任何国家而已成为联合国会员并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
)既未列入附件一,又非联合国会员的主权国家而申请为电联会员并在取得2/3电联会员同意后按第四十六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
. 对于第5款的规定,如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有通过外交途径并经由电联所在国提出入会申请者时,秘书长应征询各电联会员的意见。如会员在征询提出后四个月内未予答复,应作弃权论。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电联会员应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 在参加电联的大会、会议和征询方面,会员的权利是:
)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电联的大会,有资格被选入行政理事会,并有权为任何常设机构的选任官员提名候选人;
)根据第117和179款的规定,每一会员在电联的所有大会上,在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以及如属行政理事国时,在该理事会的各届会议上,均享有一个表决权;
)根据第117和179款的规定,每一会员在所有以通信方式进行的征询中,也享有一个表决权。
第三条电联的会址

第四条电联的宗旨
. 电联的宗旨是:
)维护和扩大所有电联会员之间的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以及在电信领域内促进并提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
)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及其最有效的运营,以提高电信业务的效率,扩大技术设施的用途并尽量使之为公众普遍利用;
)协调各国的行动,以达上述目的。
. 为此,电联具体地应:
)实施无线电频谱的分配和无线电频率指配的登记,以防止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
)协调各种努力,以消除各国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和改进无线电频谱的利用;
)借助其所掌握的一切手段,包括通过其参加联合国的有关计划和必要时使用本身的资金,鼓励国际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发展和改进电信设备的网路;
)协调各种努力,使各种电信设施,尤其是采用空间技术的电信设施得以和谐地发展,以便充分利用其提供的各种可能性;
)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以便制订尽可能低廉的费率,但在制订费率时还需注意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使电信的财政保持在独立和坚实的基础上;
)通过电信业务的合作,促进采取各种保证生命安全的措施;
)对各种电信问题进行研究,制订规则,通过决议,编拟建议和意见,以及收集、出版与电信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电联的结构
:
;
;
;
,即:
)总秘书处; <br委员会(频登会);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无线电咨委会);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报话咨委会)。
第六条全权代表大会
. 全权代表大会由代表会员国的代表团组成。该大会通常五年召开一次,在任何情况下,两届连续的全权代表大会的间隔不得超过六年。
. 全权代表大会应:
)确定电联应当遵循的总政策,以履行本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宗旨;
)审议行政理事会关于自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各机构活动的报告;
)在审议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电联工作的一切有关问题,包括大会和会议计划以及行政理事会提交的任何中期计划以后,制订电联预算基准和确定电联经费开支的财务限额;
)拟订有关电联职员编制的一般指示,必要时制定电联全体职员的底薪,薪给标准,津贴制度和养恤金制度;
)审查电联帐目,必要时予以最后核准;
)选举组成行政理事会的电联会员;
)选举秘书长和副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