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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第五篇 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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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第五篇 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ppt

上传人:68843242 2018/8/21 文件大小:7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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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第五篇 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节总则
一、立法目的
1、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2、鼓励培育植物新品种;
3、鼓励使用植物新品种;
4、促进农业、林业发展。
二、植物新品种概念
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三、审批部门
国务院农林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节总则
一、独占权
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节品种权的归属及授予条件
二、权利归属
1、职务育种;
2、非职务育种;
3、委托育种;
4、合作育种;
5、在先申请。
第二节品种权的归属及授予条件
三、权利转让
1、品种权和申请权均可转让;
2、向外国人转让;
3、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
4、转让权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品种权的归属及授予条件
1、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农业)
1)1999年6月16日; 2)2000年3月7日;
3)2001年2月26日; 4)2002年1月4日;
5)2003年7月24日; 6)2005年5月20日;
7)2008年6月1日; 8)2010年3月1日;
9)2013年5月12日; 10)2016年5月16日
另外,林业共发布五批
第二节品种权的归属及授予条件
6、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
1)仅以数字组成
2)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具有民族歧视性
3)以国家名称命名
4)县级以上行政地区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知名组织标识名称相同相近
6)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育种者身份容易引起误解
7)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种的已知名称
8)夸大宣传的。
第二节品种权的归属及授予条件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第二节品种权的归属及授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