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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重整程序 《破产法学》书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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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重整程序 《破产法学》书稿.doc

上传人:luyinyzhi 2018/8/21 文件大小:4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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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编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概述
重整程序的申请与审查
重整期间的营业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一章重整程序概述
重整程序的概念及性质
重整程序的产生和立法概况
重整程序的价值和局限性
重整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关系
重整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重整程序的概念
重整,又称公司重整或商业重整。对于重整的概念,无论理论界还是立法条文,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和普遍接受的定义。
在美国,重整一般以英文词组“Bankruptcy anization”或“Business anization”表示。有学者认为:重整在商业领域中是一个含混而又令人厌恶的词语,它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程序,即债务人通过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削弱债务总量来重组债务,其核心特征在于制定出重整计划。
Elizabeth Warren, Jay Lawrence Westbook, The Law of Debtors and Creditors-Text, Cases and Problems, Second Edition, Little, Brown pany 1991, .
有的学者认为:重整是破产清算的可替代程序,是任何形式的商业企业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都可以申请使用的破产程序。 em M. Treister, et al. , Fundamentals of Bankruptcy Law,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1988, .
在英国,破产法典是以“Administration”一词表示重整制度,对其含义有学者认为:重整是法院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同时也是为将公司作为一个经营整体加以继续维持,而任命管理者对公司进行接管的一项命令。 , Principle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 London Sweet & Maxwell, Center mercial Studies 1990,.
在法国,《法国商法典第六卷:困境企业》第二编,规定了企业的司法重整(又称司法康复)和司法清算,并且原则上将司法重整作为司法清算的前置程序。所谓司法重整是指企业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的,经由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和商定一个重整计划,在法院设定的观察期限内,债务人按照计划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并可继续经营起企业的制度。在日本,公司重整称为公司更生,学者将其定义为:是对虽然处于困境但却又在建希望的公司,谋求维持和更生的制度,就是对如果偿还到期债务就会给继续营业带来显著障碍的公司,或者有发生成为破产原因的事实危险的公司,按照公司更生法在裁判所的监督下,谋求再建的一种制度。[日]龙田节:《商法略说》,谢次昌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7页。
在韩国,公司重整被定义为是以维持企业的实体而保全作为继续企业的经济上及社会上的价值为目标的制度。[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3页。
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公司重整也有不同的表述。
有学者认为:重整乃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困难,已濒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之窘境,而预料有重整之可能者,在法院监督下,调整其债权人、股东及其有利害关系人之利害,而图该公司企业之维持与更生为目的之制度。柯芳枝:《公司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02页。
也有学者认为:公司重整,指为维持公司重建,依法定程序所为之非讼事件。武亿舟:《公司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60页。
我国《破产法》中对于重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理论界有以下不同定义。有学者认为:重整是对已经有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有学者认为:重整制度是股份有限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者有停业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邹海林:《破产程序与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有学者认为:重整乃指在企业无力偿债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年第一期,第85页。
综合以上定义可看出,他们都是从重整的性质、重整的目的、重整的适用条件等角度,对重整进行了不同的定义。本书认为,对于重整的定义应当考虑到各国立法规定以及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从重整的适用对象和目的的角度对重整加以定义。所谓重整是指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可能,而又具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