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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人权保护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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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受刑人人权保护
侯艳芳
「摘要」人权视野下的受刑人权利保护呼唤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本文力求在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所构建的权利、权力的矛盾综合体中,在刑事法视域内探讨刑事执行权之规范运行条件:司法权介入的刑事执行权运行矛盾综合体中,为达到刑事执行权与受刑人权利的平衡,引入法律监督权以实现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相对对等状态,进而保证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矛盾综合体的良性发展,最终保障受刑人人权。
刑事法视域内的受刑人人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公民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的五大主题即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五大权利群是一个互相交融、彼此支持与实现的整体,因此做为刑罚权对公民权利限制的产物,受刑人人权不可能是从整体权利减去部分权利而得的权利差,而是一种有着特殊性的权利群。该权利群由作为公民的受刑人所享有的公民权以及基于矫正的需要所授予受刑人的权利两部分组成,就前者而言其在外延上必然小于整体权利。在以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为主要矛盾的综合体中,如何保障涉系基本人权的受刑人人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刑事执行权之规范运行意义重大。然而由于国家权力主体与受刑人人权主体地位的强烈对抗性致使权力活动很难受到权利的制约,仅仅依靠矛盾体自身因素的力量实现受刑人人权保护几近奢望,因而有必要引入法律监督权作为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构建的矛盾综合体体外存在的介入因素,依正当程序纠正该矛盾体的失衡,进而成为其中之必要要素。
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是刑事执行过程中的一对范畴,二者既相互制约,又功能互补,刑事执行权的方法与目的意义最终立足于受刑人人权保护。从某种意义上,由道德因素所决定的人权更像是一个活跃的因子,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形成新的观念,并时刻不停的冲击着旧有框架的限制。由国家一致决定的公民权利却是被动的、稳定的,因此静态地观察受刑人人权时,我们应着眼于罪犯的公民权利,动态的研究罪犯人权时,我们必须从罪犯的人权入手。[1]人权框架下的受刑人人权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为矫治受刑人而赋予其的特殊权利,二是受刑人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前者由于矫正受刑人的需要而赋予主体,是由能够为同时代法律文化所容忍的行刑思想的发达程度所决定的。后者则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以及受刑人作为公民依然具有的宪法和法律所肯定的主体资格而当然享有的。由于刑事执行主体的职责首先是伸张法律正义和在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教育和改造受刑人并剥夺其再犯能力,加之我国法制传统对于受刑人身份的仇视,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实际上就处于与裸权利无异的状态。从权利自身的完善来看,促使这种应然权利状态下的裸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的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对受刑人特有权利体系的充实完善来实现,主要从基于对受刑人人身的限制而享有的实体权利考察;二是通过有效的救济,即受刑人诉权的相应配置来实现。两种路径都应以刑事执行权的质与量为本位进行构建。对于罪犯特有权利体系而言,法定的受刑人主要权利包括享受教育权,劳动方面的权利,通信权及会见权,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奖励和释放方面的权利等。[2]这些权利有其特殊内涵,如生命健康权主要是指国家从衣着、食物、居住条件、医疗卫生等基本生活方面予以保障,是受刑人特殊人身状态下赋予该权利的特殊含义。对于上述权利,刑事执行机关负有实施积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