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述评
摘要:、破坏、重建、全面建设和发展等阶段。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达成共识,制度框架已经明确;制度转型的任务基本完成,国家立法具备了较好8 t tt o m的基础;社会保险立法有了宪法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研究逐渐8ttt8受到重视,立法开始提速。但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理念落后,基本法律缺失,法律规范不统一甚至混乱,法律实施机制偏弱,缺乏法律救济制度等问题。。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必须ssbbww. c om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强化社会保险法律的实施机制,健全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权,立法,社会保险法律
社会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核心内容,是一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www .ddd tt. com社会保险”。客观上,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使公民的社会保险权从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进而转化为现实权利。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险法》,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现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已经被列入立法规划,在此背景下,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现状,总结其利弊得失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有利于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指导。
一、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之历程
(一)阶段(1949—1965)
以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规定为依据,政务院集中颁布了社会保险的全国性行政法规。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保险经费由企业负担,职工不交纳保险费,劳动保险事业交由工会办理。从内容上看,《条例》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半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制度”①,但从立法技术、制度系统上看,《条例》的科学含量值得肯定,在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内地建立了包括www .ddd tt. com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展,最终几乎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在一定
上满足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鉴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险制度仍存在不切实际8ttt8和不够合理的地方,。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8tTt8的暂行规定》。1958年4月,劳动部又发布了《退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8tTt8的暂行规定》是中国第一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单独立法。依据该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国家干部的养老保险纳入公共养老保险计划。这一阶段,。在医疗保险方面建立了病、伤、生育假期批准制度,规定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工伤保险方面增加. com了职业病项目。
(二)社会保险法制遭到破坏阶段(1966—1976)
1966年开始到1976年为止,包括www .ddd tt. com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多数社会保险法规被废止,社会保险机构被撤消,社会保险一度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职工的退休也大部分中止,数百万职工无法按时退休。1969年2月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