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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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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诉司解背景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思路
|以撤销民事调解书为例
2015-03-11 法律讲坛法律讲坛法律讲坛微信号 Q57641064
功能介绍法律讲坛,传播思想、启迪智慧、法治中国。欢迎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人投稿。
来源/ 公众号审判研究
作者/ 贾宏斌沈阳市中级法院
阅读提示: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了相对详实的规定,然而司法实务如何操作仍然值得探究。本文立足于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一件撤销虚构事实的民事调解书的案例,阐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立案审查、审理思路、效力执行,以及撤销民事调解书需重点关注的三个问题。
裁判要旨
基于以遏制诉讼欺诈、弥补第三人利益保障体系的漏洞,开通纠正错误判决的新渠道为立法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当事人以恶意串通、欺瞒法院方式达成民事调解书,企图对抗此前已生效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前案的申请执行人作为利益受害的第三人依法向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法院应予支持。[1]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孙某某。
被告:韩某某。
2013年10月25日,某县法院曾受理李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借贷案),李某于10月28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当日,法院作出(2013)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孙某某在大成公司的肉食鸡回收款580,。法院在向孙某某送达该民事裁定书时,孙某某仅提出此款项应归其与女儿所有,并未表示该款项为韩某某所有。
2013年11月3日,韩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以法院冻结的孙某某在大成公司的***回收款为其所有为由,请求对该款项予以解除冻结。2013年11月11日,大成公司亦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以与韩某某相同的理由,请求解除冻结。
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13年11月20日对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并制作询问笔录,记录在卷。2013年12月10日,法院就上述借贷案作出(2013)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孙某某偿还李某欠款747,85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韩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提供该院(2014)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在借贷案中法院冻结的孙某某在大成公司的***回收款580,。法院执行庭鉴于韩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李某又对孙某某、韩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导致该案不能正常执行,故作出(2014)康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借贷案的执行。
法院另查明:2013年12月30日,法院受理了韩某某诉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为合伙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某与韩某某向法院故意隐瞒了争诉标的***的销售款580,,骗取法院信任,导致本院在不知情下进行了调解工作,于2014年1月3日就该案作出(2014)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终止韩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的合伙协议;2、韩某某与孙某某合伙经营期间即2013年10月25日销售给大成公司16325只***的销售款580,,此款归韩某某所有,此款孙某某于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