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行为的
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或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
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禁止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行为。依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竣工后未报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收的
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或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
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动工前报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线,竣工后报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收。依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或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
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依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混入垃圾、泥浆及其他杂物的
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或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
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所积存垃圾、余土、废旧料、多余材料等。依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设施的;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
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或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
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依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危害桥涵安全的,处以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在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或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
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在碍桥涵安全的作业。依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危害桥涵安全的,处以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堵塞或者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的
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或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
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堵塞或者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依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有害气体的
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