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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的影响及完善对策.doc

上传人:dfjmvg964 2015/8/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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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的影响及完善对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的影响及完善对策
摘要:旅游法的实施对我国对旅行社产生了积极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对比,阐述了其积极影响,同时对不足之处也提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完善质量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归责原则三项对策。
关键词:新旅游法质量保证金制度责任保险归责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旅行社经历了从少到多、从弱到强、从借鉴模仿到自主创新的跨越式发展,实现了不小的成就,但这种粗放式、分散型的简单数量、规模的扩大却只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真正有竞争实力和影响力的旅行社非常有限。为了保障该制度的实施,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第四章“旅游经营”中对旅行社的经营进行了规范。
一、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产生积极影响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新旅游法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对旅行社做一些制度设计,积极影响着旅行社健康发展。

该法28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旅行社的准入倾向于采取公司的设立模式即采取准则主义为原则,标准主义为例外。我们可以从《旅游法》第28条的规定中看出,只要符合上列各条件且取得许可,便可设立旅行社,这极大地促进了旅行社经常的正规发展,规范了旅行社业恶意竞争的乱象。

为了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管,提高旅游者对旅行社的信任感,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旅游法》第31条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能第一时间内得到及时的救助治疗,同时也是防范旅行社经营者为逃避责任而贻误救助治疗时机,这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严厉的处罚,同样适用于对那些黑心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情形,而且《旅游法》第34条也予以明确要求。
“强迫购物”等乱象有利于保护旅行者利益
长期以来,旅行社最受业界和公众治病的是“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对此,新《旅游法》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该条切断了“零负团费”背后的利益链,也遏制了地接社经营过程中违规接团而带来重要利润的现象。但从本法10月1日实施以来,相关各方对本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为了保证本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坚决取缔“零负团费”这一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旅游局于20013年12月17日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对该条中相关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对本条中
“指定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等用语作出科学而详尽的解释,起到了统一思想,定分止争的积极效果。

自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大量消费数据和旅行社报价显示,我国游客热衷的经典线路的旅游团费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