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
我国竞争法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二者在价值取向上互为补充,本文通过对“经济宪法”的学理探源,确证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经济宪法的整体性定位;进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适入手,意图促进我国竞争法的体系性协调,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位调适及其对反垄断法的替代适用两方面展开;最后落脚我国竞争法的目标,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同目标,因而提出作为竞争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消费者利益标准,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协同保护提供重要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协调
简介:李睿靓,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
::ADOI:.1009-
竞争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市场及其法治化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经历了由初创、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2007年《反垄断法》颁布后,我国形成了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竞争法体系。即便如此,我国竞争法也不能裹足不前,因为市场化改革在不断深入,市场竞争与竞争法的互动就不会停息。实际上,目前在我国,无论竞争法理念还是竞争法制度仍存在某些滞后于市场发展之处,而竞争法的定位、体系及目标也尚存不尽协调的地方。
一、反壟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协调
(一)自由与公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互补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然而市场竞争天然地具有限制竞争和损害竞争的倾向,而且正常的竞争有时也有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因此,为了规避垄断行为(限制竞争),弥补竞争不足,同时为了防范竞争过度,制止损害竞争的行为,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重要法律形式,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都立足于市场竞争,共同担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使命,但二者价值取向却各有侧重。反垄断法主要关注竞争的自由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注重竞争的公平性。而自由和公平是市场竞争的两个维度,也是两个基本价值,因此这决定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上的互补。自由竞争是竞争的基本规定性,是市场竞争的发动机,体现的是对资源配置效率的追求,没有竞争的自由就谈不上竞争的公平,因此自由竞争是公平竞争的前提,在此意义上反垄断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实施的基石;然而自由竞争又是有限度的,过度的自由竞争会埋下毁灭自身的种子,竞争的自由必须以公平为基准,
“没有公平,市场机制就会扭曲,市场信号就会失真,市场行为缺乏诚信,交易成本加大,交易秩序混乱,同样不能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公平是对自由竞争进行的伦理规范,是对自由竞争的价值提升。”因而自由必须是以公平为条件的自由,须知限制不是法的本意,自由才是法的目的,在此意义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反垄断法的内涵升华。
总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构筑市场有序竞争同等重要,二者应统筹兼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和实质本能。
(二)整体定位:“经济宪法”的学理探源与中国化确证
“经济宪法”是一个舶来品,源于德国,一般代指反垄断法。我国学界对于“经济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