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录入人员:administrator  录入时间:2015-3-25  最后修改:2015-3-25  文章来源:本站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2015年3月20日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城市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  市或者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