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
三、开具***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
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非长期使用***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领取***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
九、临床科室使用***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
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
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
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品处方量开具量;《***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
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
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
在这次专项